2008年12月31日 星期三
[影展123]
我認真的認為,影展不應該再採用策展人制度了
(雖然金馬的叫做總監)
策展人的概念來自視覺藝術展覽,主要是強調展出的論述體系,
以及多半的時候策展人必須身兼邀請藝術家,以及行政統籌的角色
但是事實上,這樣的腳色套到影展之後,是會有問題的
主要的原因是出於影展事務的龐雜性
台灣影展目前的策展人制,基本上是這個人要負責:
募款,行政決策,選片,還有作為影展門面出席大小活動會議
以及很多BABLA的鬼事
BUT 影展總監/策展人 主要要對上面負責的是 "票房" 票房票房票房票房
票房好壞會影響到他個人的專業評價,以及來年受到聘任的機會
所以對他來說,對票房最有影響的是行銷宣傳
他當然會把這塊很用力的抓住(今年我看到兩個總監都是這樣)
造成他在應該負責的區塊裡,會有施力不平均的現象
同時目前的策展人制,對策展人個人能力的要求太高
市面上現在沒有任何一個人是可以同時懂而且還可以同時做好這麼多件事情的
也讓所有對於影展策劃工作有興趣的人感到怯步
我的想法是可以改成選片人(或選片組)與行政總監(或行政團隊)制
然後上面還是會有主席
主席要負責去SOCIAL 跟大人物見面 要錢 這種事情應該是主席的工作
選片的人專心選片就好。選完之後國際連絡跟邀請事務可以轉出去,
選片組接下來要寫影片介紹,專刊,評論,還有可以讓媒體當作BASE出去宣傳的東西
行政總監則是負責整個影展節奏的進行,以及協調各部門做出行政項目的決策
因此,行政總監的權力會擴大
所以,行政總監不能是一個不了解影展只知道行政的人
目前的想法是這樣,但是是否會造成行政總監步上策展人的後塵
我還要再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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